积累经验的实习生 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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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实习经历在应届毕业生求职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不少大一大二的学生已经开始找实习单位,提前进入大四学生的状态。记者了解到,他们实习的主要目的是积累工作经验,却忽视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目前实习生的权益维护凸显出不少真空地带。
  案例一:
  终止实习,培训费该不该赔?
  小王和同专业 10名同学一起到某外贸公司实习。实习前,公司承诺可以送他们到国外培训 8个月,并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在协议中没有就培训具体内容做出约定。小王和同学们到了国外后,发现这个所谓的培训竟然只是做搬运、清扫等杂活,而待遇也和出国劳务的民工相差无几。结束了国外“培训”回到国内,小王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下去了,于是向公司提出结束实习。而公司表示,由于小王参加了该公司的出国培训,一切费用都由公司承担;现在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实习,又不愿在实习结束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决定要回这笔培训费。小王觉得十分冤枉:“公司当时明明承诺培训是免费的,我们在国外从事苦力工作时都没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现在公司竟然向我要培训费,真是恶人先告状。” 
  维权提示:小王所在的公司显然是以“出国培训”为幌子,实质上是从事劳务输出,小王和同学们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在小王回国后向小王追索所谓的“培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说,即使公司的“培训”合法正当,作为实习生要求提前结束实习,这也是实习生的自由,公司不能强行“留人”,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也无义务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二:莫让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
  小周去年暑假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间几乎天天都要加班,却不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每个月的实习津贴也少得可怜,难道实习生加班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吗? 
  维权提示:实习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实习协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实习协议可以包含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实习岗位、实习报酬等,还需单独且详细约定双方的一些特殊权利义务。
  虽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 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案例三:实习生工伤 单位也要担责
  小李是某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他操作机器时不幸被轧伤。小李出院后,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待遇,便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公司则称,实习生不属于工伤赔付对象,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因此,实习大学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但学生与使用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因此,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也: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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