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传销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二、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三、传销的特点
1、“一夜暴富”神话诱骗:传销组织成员为发展下线往往用加入传销活动便可踏上“一夜暴富”天梯的谎言。
2、利用互联网以“国外直销公司”名誉,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3、以介绍“优厚待遇工作”为名,采取到车站、码头等地多人控制“接人”,强制加入传销组织。
4、对新控制的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关禁闭”强行洗脑。
5、对已被控制的成员用“讲课”、出示假的国家政策批文、唱传销之歌、相互温暖感化等方式进一步洗脑。
6、让洗脑成功的成员以生病、出意外、急需钱等借口向家人、朋友索取入会费用。
7、大多数传销只传销“概念”不传销产品,实际为“拉人头”式发展。
8、对要求离开的发展对象,采取多人看管,语言威胁,甚至暴力殴打,强迫其入伙。
四、毕业生如何防范传销
1、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传销公司最常用的话是“让你在消费的同时赚钱”,这是鬼话,消费就是消费,赚钱就是赚钱。把消费当成职业,永远也别想赚钱。
2、不见兔子不撒鹰。所有传销公司都是为了一个字“钱”,你凭什么给钱他,一定想清楚:是他有你需要的产品?还是他有你需要的服务?都没有,只是为了他能给你一个事业。如果是这样,那么,你就该你问他要钱了。
3、商业界有一规矩,那就是一切关系的建立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是保证双方平等互利的必要工具。特别是公司与个人发生劳资关系,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一定要签订合同的,正规公司都会主动与你签订合同的。如果对方丝毫不谈合同,甚至拒绝签订合同,那他一定不地道,离他远点。
4、不要感情用事。传销公司一般是熟人找熟人。有句话,叫朋友不言商。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不要因朋友感情害了自己。有的人,只要朋友邀请,就什么都不问,不明不白的跟着干,结果是陷入迷局,不能自拔。
5、审查资质。参加一家公司也好,接受一家公司的推销也好,首先,应了解一家公司的资质和信用。平常我们去百货公司或超市购物,我们也许不用这么劳心,因为,这些都有超市帮我们做好了,他们的进货渠道一般是经过认真筛选的,而且,他们还要接受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1)从网上查询;
(2)从其营业地的工部门查询;
(3)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要求对方出示开户许可证书;
(5)要求对方出示税务登记证书和代理授权书。我们自已独立接受一家公司时,你就必须靠自己来了解他的资质。一般可以结合以下方式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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